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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拟强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2018-08-07

新闻

ⓒ KBS News

最近在韩国接二连三发生宝马车自燃事故,因而有呼声认为应强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指的是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加大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依据现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多可向受害人给予相当于损失额3倍的赔偿。但该制度有一定局限性:第一,赔偿规模太小,无法起到惩罚作用;第二,仅限于在生命和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和损失的情形才适用该制度,因此像宝马车自燃事故等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难以适用该制度。外界认为,正因如此,在汽车接连发生起火事故后,宝马方面并未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在发生多起宝马车自燃事故后,韩国交通安全工团6月25日要求宝马方面提交事故车型520d型车的技术资料,但被宝马拒绝。7月5日,交通安全工团再次提出上述要求,宝马以德国总公司正在调查事故原因为由再次拒绝。7月16日,国土交通部决定对车辆缺陷进行调查。20日,宝马才表示将召回相关型号的汽车,但提交的召回计划书内容不明确,在国土交通部的要求下,宝马于25日再次提交计划书,并决定对10万6000辆汽车采取召回措施。


车辆起火事故给车主造成了极大损失,但政府却只能对汽车公司采取有限的措施,这就更加大了强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内,政府计划大为加强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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