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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韩

北韩的遗产继承制度

2020-11-26

聚焦韩半岛

ⓒ Getty Images Bank

韩国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去世后,其继承人缴纳遗产税问题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据悉,已故李健熙会长的儿子——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和李会长的夫人——三星美术馆Leeum前馆长洪罗喜等遗属为继承遗产所要缴纳的继承税达10.6万亿韩元。那么,北韩有没有遗产继承制度呢?一般认为,由于社会主义思想否定私有财产,这一制度本身就不成立,因此北韩不会有遗产继承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


北韩也有遗产继承制度。一直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无不主张废除继承税,卡尔·马克思也是如此。有关于此,前苏联将马克思废除继承税的主张解释为将所有私有财产归还给社会,并于十月革命之后的1918年废除《继承法》,但是从1920年开始恢复征收继承税,东德在两德统一以前也认定对遗产的继承。北韩《民法》中也有关于所有权的法规。北韩《民法》认定部分私有财产和对遗产的继承。北韩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社会活动团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由此可见,北韩认定个人所有权。过去,北韩将遗产继承制度视为资本主义剥削的延续而不予认定,但是后来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仅认定对个人财产的继承。


在北韩,个人能拥有的财产有劳动工资、国家和社会发放的配给物品、在菜园子等地通过个人副业生产出来的物品、继承或被赠与的财产,以及住房和家庭生活所需的各种家庭用品、文化用品、生活用品和汽车等等。其中,北韩以法律细分对房屋和土地的个人所有方式。北韩《土地法》规定,国家的一切土地属于人民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或据为个人所有。如此这般,北韩居民不能拥有土地,但是可利用协同农场的菜园子种植农作物,并将收获的农作物带回去任意处理。住房则由中央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北韩《民法》第50条规定,一般居民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有居住权。如果不是国家或企业所提供的住房,而是先代遗留下来的个人名义的房屋则例外地认定其所有权,但是个人名义的房屋并不多。此外,北韩于2002年修订《继承法》,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和能够继承的财产制定明确具体的标准。如果个人财产被他人非法窃取,则可提起要求返还其财产的民事诉讼。综上所述,北韩居民可继承个人所有财产,但是几乎不必缴继承税或赠与税,因为在继承的财产中不包含房屋和土地等房地产,且住房通常由一起生活的家属继续居住,因此几乎没有能够征税的财产。


遗属的法定继承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养子女、胎儿、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但是可剥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权利。北韩有剥夺继承权的制度。如果某继承人在死者活着的时候虐待他、不照顾他、强迫他留下遗嘱或伪造遗书,就会丧失继承权。据2002年修订的《继承法》,继承人可继承住房、汽车等高价物品和现金、存款、图书、家庭用品、生活用品等个人物品。遗产分配比例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但是直接奉养或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可增加其配额,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减少其配额。有一点特别的是,如果将遗产赠与第三人,必须将遗产的二分之一以上留给赡养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还要将三分之一以上留给孙子女、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此外,如果没有继承人,则由居民行政机构选定财产管理人。


南北韩在解放和韩国战争的过程中衍生出众多离散家属,因此南北韩亲属之间也存在财产继承问题。那么,韩国法院是否认定北韩居民对韩国亲属的财产继承权呢?事实上,过去曾有北韩居民对韩战期间背井离乡来到韩国定居后去世的父亲的财产提起诉讼,主张他们有继承其父亲财产的权利。对此,韩国法院判定他们有权继承其父亲在韩国的遗产份额。该事件内容概要为在北韩经营医院的父亲在韩战爆发后只带着女儿逃往韩国,来到韩国后和本地女人再婚,生了4个孩子,随后于1987年与世长辞。之后,同父亲一道来到韩国的大女儿通过往来北韩的美国传教士找到了留在北韩的兄弟姐妹。这些在北韩的子女通过那位美国传教士传来诉讼委任状、视频资料、毛发样本等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材料,并以此为根据,于2009年首先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诉讼。亲子关系得到认定后,又以先父在韩国再婚的配偶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为对象,就100亿韩元规模的遗产提起要求分配遗产的诉讼。结果,在存有争议的房地产中,韩国法院部分认定在北韩子女的所有权,最终判定向北韩子女分配先父遗留下来的部分财产,为这场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案画上了句号。


问题是,他们没有法律根据将先父在韩国遗留下来的部分遗产拿回北韩,且韩国政府担心北韩有可能将这种诉讼作为赚取外汇的手段,因此韩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南北居民之间的家属关系和遗产继承等的特别法》。2012年5月施行的《关于南北居民之间的家属关系和遗产继承等的特别法》规定,因离散而不能从韩国居民那里继承遗产的北韩居民可按照韩国《民法》第999条向法院提出继承恢复请求。以留在北韩的配偶为例,如果是签署《韩战停战协定》的1953年7月27日以前在北韩结为夫妻,其丈夫来到韩国后可与其他女人结婚,依法不能以重婚为由提出撤销婚姻请求,但是留在北韩的夫人也和其丈夫在韩国结为夫妻的夫人一样有遗产继承权,留在北韩的子女则可通过遗产继承恢复请求取得遗产继承权。如果取得遗产继承权,可向韩国法院请求指定财产管理人,由该管理人管理在韩国的财产。


如此这般,在南北韩尚未统一的情况下,离散家属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就已浮出水面,且今后有可能不断出现南北韩离散家属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因此韩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周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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