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规定使用纯粹韩文的《国语基本法》在2005年制定后首次接受宪法裁判所的判决。
“语文政策正常化促进会”等团体以及个人代表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必须去除韩文的汉字标记,从而违反了人们使用语文的权利以及接受汉字文化教育的权利,2012年10月向宪法裁判所提交了对《国语基本法》是否违宪的判决申请。根据韩文专用政策,禁止教科书混用韩文和汉字,有关这些法令是否违宪等也将接受宪法裁判所的判决。《国语基本法》第三条规定,韩字是标记国语的固有文字。根据这一条款,与外国文字别无两样的汉字不被承认为“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