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法院认定全斗焕针对5.18民主化运动直升机扫射民众事件目击者毁损死者名誉罪名成立。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8部30日判处在201号刑事大法庭出庭的全斗焕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死者名誉毁损罪的法定处罚基准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此前,检方建议法院判处全斗焕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全斗焕在2017年撰写的自传中谴责对5.18光州民主化运动中有直升机扫射民众作证的神父曹备吾,称他是有愧于神父这一职称的无耻的骗子。
法官认定在5.18光州民主化运动中有军方直升机扫射民众,称500MD直升机和UH-1H直升机分别于1980年5月21日和5月27日在光州市区扫射民众的情况已被充分证明,法官以曹备吾目睹的5月21日的情况为中心认定全斗焕罪名成立。
法官称,直升机是否扫射民众在历史上是很重要的争议点,综合分析被告人的地位及在5.18民主化运动期间的行为,被告人可以充分认识到直升机扫射民众的情况。
法官表示,被告人对5.18民主化运动负有最大的责任,希望被告人向遭受巨大痛苦的诸多民众真心道歉。
然而,全斗焕当天出庭时仍自始至终打瞌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