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政府在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起诉美国以“不利可得事实原则”(AFA)为依据恣意对韩国产品征收高关税行为不当的案件中胜诉。今后韩国将可限制美国滥用“不利可得事实原则”,韩国企业也将可更为容易地应对美国滥用这一原则。
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21日消息,世贸组织当天对美方适用“不利可得事实原则”对韩国产钢铁和变压器征收高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的8项措施判定韩方胜诉。
“不利可得事实原则”是若美国判断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调查过程中,受调查企业在提交资料等方面未给予充分协助,美国商务部可利用企业的不利信息恣意核算和征收高关税的调查方法。
2015年8月美国修订《关税法》后,以2016年5月最终判定对韩国镀金钢板征收反倾销关税(关税率47.80%)为始,对韩国产品适用“不利可得事实原则”,征收最高达60.81%的高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
针对美方对韩国产品适用“不利可得事实原则”,韩国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美方提出异议,但美国一直维持相关措施,于是韩国于2018年2月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