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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法院:日帝时期在韩未设总公司的日企财产可归属韩国

Write: 2022-08-24 16:47:10Update: 2022-08-24 17:27:30

韩大法院:日帝时期在韩未设总公司的日企财产可归属韩国

Photo : YONHAP News

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大法院判定,韩国光复前日本法人的在韩财产是否可归属韩国应根据该法人的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进行判断,日帝时期未在韩国设立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的日本企业的财产可归属韩国。
 
大法院24日在韩国农渔村公社以国家为被告提出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上诉审中,驳回判处原告败诉的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光州地方法院重审。
 
此案争议对象是一处作为水库堤防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土地簿的记载,1920年这片土地的所有权被转移给了日本法人A公司。韩国光复后,当地郡厅负责管理这片土地,1977年根据《农村近代化促进法》,管理权被移交给附近的农田改良组合。在制度变化后,农业基础公社继承了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农业基础公社即为现在的韩国农渔村公社。
 
以此为依据,韩国农渔村公社于2020年以国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审和二审法院并未接受韩国农渔村公社的请求,认为土地所有人并非大韩民国政府,而是日本法人A公司,判定韩国农渔村公社的请求不当。但大法院驳回了原审判决,认为不能只凭借土地簿上的名义所有人是日本法人这一个理由判断该土地不属于归属财产(曾为日本机构、日本人、日本团体所有,经美军政时期移交给大韩民国政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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