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政府推动“公开权”(the right of publicity)入法。
法务部26日对包括上述内容的《民法》修订案进行立法预告。公开权与保护著作物的著作权不同,将与姓名、肖像权、声音、外貌等有关的商业使用也视作权利。
修正案规定,公开权是无法转让的权利,他人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不过若他人的使用方法有违当事人的理念或价值观,当事人有权取消同意。若在体育比赛直播、媒体采访等正当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公开权,则可在不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将公开权用于盈利目的。
修正案还规定,当事人死亡后,公开权可被继承,继承后的存续期为30年。
另外,修正案制定了“消除和预防侵犯请求权”,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开权一旦受到侵犯,仅靠事后损失索赔很难得到救济,在必要情况下应允许预防侵犯。
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已通过法律和判例认可公开权,但韩国尚无相关规定,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利用艺人、名人的名字和照片盈利的行为也未受到法律处罚。
法务部将在12月26日至明年2月6日听取公众意见并敲定最终修订案,经法制处审查、国务会议批准后提交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