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案二审最后一场庭审举行,检方要求判处李在明有期徒刑两年,与一审判决相同。
韩国检方表示,李在明利用媒体和国政监查,反复欺骗国民,对选民的选择造成了巨大影响。
检方还指出,李在明为了掩盖自身贪腐,还将责任转嫁到国土交通部的公务员身上。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李在明的“没有与大庄洞开发项目关键人物、已故官员金文基(音译)打过高尔夫”的言论属于《选举法》规定的散布虚假事实行为。法院还认为,李在明就柏岘洞用地变更表示“受到过国土部的胁迫”,这一发言同样违法,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然而李在明在二审庭审中否认了这一指控,并表示“不认识金文基”的这一发言的意思是指自己“不记得了”。
对于白岘洞的有关发言,李在明则称,这仅仅是因为自己记得国土部说过“如果不完成该做的事情,就有可能产生问题”。
二审法院定于3月26日下午2时对李在明案作出宣判。若大法院维持原判,李在明将失去议员席位,并在10年内无法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