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13日有消息称,针对韩国法院裁定日本企业向被强征受害者提供赔偿一事,日本政府9日要求韩方进行《请求权协定》协商,日方同时要求韩方在30天之内作出答复。
《韩日请求权协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协定的解释以及围绕履行协定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但并未规定答复时限。
对此,韩国政府计划密切检讨是否接受日方要求,但不考虑遵守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时限。据悉,韩国政府内部“应对接受日方要求保持谨慎态度”的意见占据相当比例,因此韩方答复日方要求或需相当时日。
此前2011年韩国要求日方进行外交协商,讨论解决慰安妇问题的方案时并未提出特定的答复时间。有分析认为,日本设定时限意在快速推动下一阶段程序。
根据《韩日请求权协定》,如果韩日双方未能通过外交协商解决问题,可成立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均同意的第三国参与仲裁,寻找解决方案。据悉,韩方并未将设仲裁委员会解决问题纳入考虑之列。